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移民法中的程序公平是指签证官应该给申请人一个解释的机会,让申请人打消签证官的顾虑。这种提供解释机会的信件就叫做程序公平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PFL)。在省提名移民计划中,程序公平有一个特殊的体现。
省提名移民是指申请人符合某省的移民要求,向该省移民部门提交移民材料,省移民部门认为申请人符合要求后,会发出提名信。申请人再将提名信和其他表格提交给联邦移民局CIC。联邦移民局不衡量申请人是否符合选拔要求,只审查体检、犯罪记录、安全调查、虚假陈述等。
省提名分为魁北克省和其他省份。魁北克省发出CSQ后,联邦政府只能进行体检、犯罪记录、安全等方面的调查。当然,也可以调查申请人是否有意向在提名省居住。其他省份提名后,联邦政府还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官员有理由相信申请人不太可能在加拿大成功建立经济地位;
签证官有理由相信申请人不可能实现经济独立;
官员有理由相信申请人正在参与或打算参与被动投资或与移民挂钩的投资计划。
申请人有理由相信申请人正在参与或打算参与与移民相关的投资计划。
要基于这些理由拒绝发放签证,联邦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首先签证官要有证据,不能凭空指责申请人。
2. 签证官随后会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出示他们所掌握的证据,并给予申请人解释的机会。签证官还会通知提名省。
3. 如果签证官仍然打算拒绝申请人,则需要第二位签证官同意其意见。两位签证官的姓名都必须记录在GCMS系统中。
如果签证因体检、犯罪记录或安全调查而被拒发,联邦政府无需通知提名省。在其他情况下,联邦政府通常需要将 PFL 副本抄送给提名省,并告知申请人他们已经这样做了。
如果申请人已经有提名信,很难证明他在联邦阶段的虚假陈述是实质性的。而且有可能申请人在省提名阶段撒谎,但在联邦阶段没有撒谎。但这并不意味着联邦政府没有出路。移民局的杀手锏是要求提名省撤销提名信。
接下来我们举一些例子。
安省移民局非常在意申请人是否愿意在安省居住,他们希望硕士类别的申请人在等待移民期间住在安省,最好还能工作。我们在论坛上看到很多申请人递交省提名申请后离开,被移民局召回安省的例子。下一个问题是,如果你已经获得提名,然后离开安省,联邦政府会直接拒签吗?
不是,因为移民加拿大不需要申请人居留或立即居住,所以有“短期居留”的说法。所以,如果省政府不撤销提名,联邦政府就没有理由拒签。通常安省在发出提名后不会调查申请人的去向,但去年在安省质量保证阶段,发现有人在获得提名后返回中国。对于没有给出合理解释的申请人,安省做出了撤销提名的决定,但我们一位被派往香港的客户幸免于难:她虽然已经回国了,但她仍然受雇于安省一家公司,每月都领工资。
类似情况也适用于大多数“雇主担保”省提名。如果你在向联邦政府提交申请后离职,联邦政府不会因为你辞职而拒绝你的签证。但如果省政府发现,可能会怀疑原来的担保是假的,或者申请人不再符合省提名要求而撤销提名。我们通常建议申请人在获得永久居留权后离职。
在Kikeshian v. Canada, 2011 FC 658案中,申请人通过萨省投资计划获得省提名,但一直居住在多伦多。联邦政府向申请人发了PFL,怀疑他无意在萨省居住。申请人回应称自己已经77岁了,靠在国会议员手下工作的侄子生活,现在辞去工作搬去萨省太危险。申请人和侄子承诺,一旦申请人获得永久居留权,他们就会带着家人搬到萨省。最终联邦政府拒绝了签证,因为它不相信申请人在加拿大能够经济独立。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理由摘录如下:
虽然申请人居住在提名省的意图和他是否能在加拿大经济独立可能相关,但它们并不相同。该官员知道其中的区别,因为他的 PFL 引用了规则 87(2)(b),而拒绝信引用了规则 87(3)。发生了什么?显然,申请人成功回答了官员的问题。然而,申请人关于他的侄子对他的依赖的回答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因为这是一个不同的问题,官员有义务就这个新问题咨询提名省,但官员没有这样做。提名省和申请人本可以像回答居住意图问题一样成功回答经济独立的问题,但他们没有得到这样的机会。官员在拒绝签证之前未能履行义务,这是拒绝的致命原因。因此,我同意进行司法审查,移民申请必须由另一名官员审查,如果官员的问题仍然存在,他必须给萨斯喀彻温省和申请人一个回应的机会。
在Hui v. Canada, 2011 FC 1098案中,申请人称自己在大连一家公司工作。签证官打电话给推荐人,推荐人确认了申请人的工作,但所有推荐人都和申请人有些关系。于是签证官安排反欺诈组进行实地考察。酒店主厨和大部分员工都表示不认识申请人,只有一名员工表示认识申请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签证官丝毫没有违反程序公正,他们把掌握的所有证据都提供给申请人,给了申请人解释的机会,并抄送提名省。虽然后来申请人给签证官写了一封很长的回信,但并不能让签证官满意。案件开庭后,法官也认为签证官的决定没有错。我们引用签证官笔记中的一段话:
我们读了申请人的回复,但我们并不满意。解释信提供了申请人在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期间暂时离开公司的原因,但他在我们调查时离开公司的说法不可信。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我们调查时只有一名员工认识申请人,尽管申请人在2009年9月之前一直在该公司工作。
申请人提供了进一步的材料,但这并没有打消我们的顾虑。我们办公室(驻北京大使馆签证处)有一个常识,也是我的经验,在中国很容易获得假文件、假印章甚至公证文件。我不认为继续核实这些文件的真实性会打消我的顾虑,因为申请人已经做好了电话调查的准备,现在继续实地调查也可能被骗。综上所述,我不打算把这些文件考虑进去,也不打算把电话调查得到的信息考虑进去。
我注意到,申请人也证实,没有任何纸质证据证明申请人从 2001 年至今的工作经历。调查机构告诉我们,这种情况很不寻常,缺乏任何工作记录是另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可能证明申请人与餐厅有某种联系,但无法证明她工作的时间长短,也无法证明她声称的厨师经验。
在Ijaz v. Canada, 2014 FC 920一案中,申请人通过相对加分获得了萨斯喀彻温省提名,但联邦政府认为申请人无法在加拿大取得经济上的成功。申请人目前的职位是老师,未来计划从事收银员的工作。这原本只是申请材料中随口填写的一部分,却被签证官一眼看中——因为申请人的语言成绩很差,连CLB 4都没有达到,无论是老师还是收银员,她都不够格。看到这里我们不禁感叹,即使申请人说她想去洗碗,也许她能够取得经济上的成功,但一个想成为收银员的梦想,竟然成了她移民的阻碍。签证官在这个案件中遵循了程序公正,申请人也做出了回应,但看来申请人的回应还不够好,于是做出了如下判决:
我查看了所有记录,没有迹象表明签证官忽略了申请人的任何提交材料。签证官考虑了申请人家人提供的支持,但这不足以克服申请人的语言缺陷。签证官还充分解释了他为什么强调语言技能对经济独立的重要性。
签证官还指出,省政府发布提名表明省政府已经确定申请人将很快实现经济独立,并将为省经济做出贡献。
语言能力是唯一考虑的因素,并不意味着签证官不考虑其他因素。
签证官指出,如果申请人能证明自己能在萨省找到工作,那么其他所有因素都可以排除。但正如被告律师所说,申请人并没有提供工作邀请。因此签证官认为申请人可能无法在萨省找到工作并非毫无道理。
申请人提供的雅思成绩证明其英语能力处于“中级”水平,这意味着他具备一定的英语知识但仍可能犯错误。签证官认为,作为收银员,申请人应该具备良好的英语水平并与顾客沟通,这个决定没有错。
总体来说,申请人并没有继续当老师的打算,但是也没有收银员的工作offer,英语也只是中级水平,所以签证官认为申请人在加拿大不可能经济独立,做出这样的决定并不难。
原告律师没有说服我签证官犯了任何错误。申请人可能会失望,她可能希望法院重新权衡所有因素并做出对她有利的裁决。法院不能这样做。我认为签证官已经合理地权衡了所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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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0 月 23 日 / 省提名计划、移民法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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